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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9:36:05 GMT
股票购买计划是公司广泛使用的吸引和留住人才的工具,作为鼓励高管有效参与公司未来估值的一种方式。这是因为只有在业务成功、鼓励员工提高绩效并与雇主利益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任何收益。 除了传统的 股票期权计划之外,这种结构还有其他变体,具有特定的程序——这就是虚拟股票、 限制性股票单位 (RSU)和 股票增值权 (SAR) 的情况 ,它们甚至会影响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特许权及其各自的限制。 一般来说,这些计划涉及员工以授予日固定价格并在一定的最短宽限期(称为归属期)后购买公司股票的 可能性。换句话说,高管有可能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收购企业的股份(或其他证券),从而使他能够在出售股份时获利。 确定归属期时没有最短或最长期限 。然而,在实践中,即使是为了保留关键管理人员,三到五年的期限也被广泛使用。 制定涉及多个归属期的时间表也很常见,直到员工达到所发行的最大股份数量。换句话说,例如,每年他都会获得收购一部分股份的权利。 在双方确定的期限之后,确定了一个行使期,在此期间,如果高管愿意,可以行使其购买股份的权利。这一决定取决于几个因素,特别是收购期间证券的升值。 尽管股份购买计划在巴西劳动力市场中的重要性和使用日益增加,但并没有具体的 WhatsApp 号码数据 法律规定,这是第 13,467/2017 号法律(称为劳动改革)中备受批评的缺陷之一。正是由于缺乏监管,根据授予情况,仍然可以认为股票计划不具有劳动性质,因此不会产生雇佣关系的典型费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法理学已经为承认股份授予的商业性质建立了一定的观察基础。根据该案的先例,该机构的法律性质将取决于雇员是否存在风险, 例如在行使购买权时缺乏对其实现收益的保证,以及负担,要求员工以自己的资源购买股份。 在这些情况下,操作的商业性质得到认可。 然而,某些类型的股份计划(例如 RSU)通常涉及在预定期限过后向员工支付现金,而无需任何对价。当计划不涉及雇员的繁重或风险时,法理学倾向于承认所收到金额的工资性质,因为它类似于奖金,而不是商业运作。 除了关于股份购买计划的法律性质的讨论外,关于可以与高管协商的条款也存在争议,包括在合同终止时取消参与该计划的可能性,以及可能的义务退还收到的金额。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 444 条规定了当事人协商劳动合同内容的自主权,但一些先例仍承认股份计划中的某些条款无效。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高等劳工法院将合同条款视为非法,因为如果雇员在宽限期内被无理解雇,他将失去获得股份的权利,因为该期限不会得到遵守。的 归属。 在该决定中,TST 承认宽限期的规定本身是合法的(受未来和不确定事件影响的合法业务—— 《刑法典》第 121 条),但由于单方面行为而丧失了行使购买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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